四、加強對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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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要把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指導。要主動向黨委和政府匯報人民調解工作,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重視和支持,著力解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完善相關制度,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管理水平。人民調解員協(xié)會要發(fā)揮行業(yè)指導作用,積極做好對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典型宣傳、權益維護等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服務和管理。
(二)落實部門職責
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自身職責,加強協(xié)調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各級政法委要將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人民法院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業(yè)務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財政部門要落實財政保障責任,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經費保障標準,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民政部門要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落實相關社會救助和撫恤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把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納入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和職業(yè)水平評價體系。各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要從各方面對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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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表彰力度,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要充分運用傳統(tǒng)媒體和網絡、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積極宣傳人民調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進事跡,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社會影響力,增強廣大人民調解員的職業(yè)榮譽感和自豪感,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意見。